(2014)巴民一终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韦禹均与刘贵勤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韦禹均,刘贵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民一终字第1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韦禹均(曾用名伟小军),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无业,现住库尔勒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贵勤(曾用名刘雪芹),女,汉族,1973年6月5日生,江苏省丰县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陈晓武,新疆纪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韦禹均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4)库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韦禹均,被上诉人刘贵勤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晓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4)库民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爱国审 判 员 阿勒腾代理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