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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李海涛与言文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涛,言文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584号原告李海涛,男,汉族,1939年2月28日出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斌,男,汉族,1956年4月18日出生。系株洲市荷塘区新月塘社区推荐。委托代理人黄霞光,男,汉族,1948年11月8日出生。系株洲市荷塘区新月塘社区推荐。被告言文映,女,汉族,1949年12月4日出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海柱,株洲市芦淞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涛与被告言文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海涛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海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李海涛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肖伟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松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