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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钢结构制造总厂与李某甲、李某乙为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钢结构制造总厂,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钢结构制造总厂,住所地天津市。被执行人李某甲,男,1955年12月1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河北省沙河市。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57年11月19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河北省沙河市。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1)沙执字第118-9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甲以其妻子宋某某的名义购买的位于邯郸市丛台区家和路149号天泽园6号楼2503门房产一套。现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甲以其妻子宋某某的名义购买的位于邯郸市丛台区家和路149号天泽园6号楼2503门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志宗审 判 员  任立辉人民陪审员  付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起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