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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3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218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朝政,东平运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学安,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庞大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房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