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3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218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朝政,东平运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学安,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庞大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房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