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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530号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57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9524-8。法定代表人孙宗,总经理。被告李耀,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彭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权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