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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与冯文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冯文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696号原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信裕路柏信街七号。法定代表人:张朝德,系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瑞平,系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春阳,系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文周,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文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符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