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后法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孙传财申请赵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传财,赵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后法执字第644号申请人孙传财,男,62岁,蒙族,退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赵志军,男,51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孙传财申请执行赵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2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4年8月6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22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思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