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杭州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与翁新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翁新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470号原告:杭州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滨江中路6号。负责人:余娃娜。委托代理人:叶军强,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新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与被告翁新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