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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中民一终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罗华秀与陈金沙、张跃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华秀,陈金沙,张跃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民一终字第7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华秀,居民。委托代理人吴东旭,湖南维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410895434。委托代理人龚勇,湖南维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199210588088。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金沙,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跃林,农民。委托代理人全海滨,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910935288。上诉人罗华秀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4)沅民一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华秀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东旭、龚勇,被上诉人张跃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全海滨,被上诉人陈金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是对争议房地产中所含划拨土地的事实认定不清;二是对罗华秀与陈金沙分别对其子女进行赠与的事实认定不清;三是对陈梅、安洪水买卖部分涉案房地产的效力认定不清。罗华秀与陈金沙的子女及陈梅、安洪水均未参加本案诉讼,有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不利于查清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4)沅民一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给上诉人罗华秀。审 判 长  张义泰审 判 员  曾美英审 判 员  金 丽二0一五年元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