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胡家俊与芜湖市欧美德板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150号申请执行人:胡家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芜湖市欧美德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无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郜春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无民二初字第005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市欧美德板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胡家俊100万元及迟延履行金和应承担的诉讼、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芜湖市欧美德板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查封)被执行人芜湖市欧美德板材有限公司价值11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劲松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红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