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罗水生、缪品兰、林振辉、罗苑仪申请执行与程小龙、周斌、谢春梅、吴强其他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水生,缪品兰,林振辉,罗苑仪,程小龙,周斌,谢春梅,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45号申请人罗水生,男,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申请人缪品兰,女,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申请人林振辉,女,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申请人罗苑仪(曾用名罗宛仪),女,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理人林振辉(申请人罗苑仪之母),女,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程小龙,男,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被执行人周斌,男,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被执行人谢春梅,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被执行人吴强,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我院制作的(2014)大民一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程小龙的银行存款425935.94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周斌的银行存款505935.94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三、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谢春梅的银行存款252967.97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四、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吴强的银行存款252967.97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鸣执行员 任晓川执行员 陈 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新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