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与王桂华、周春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王桂华,周春桥,周享堂,胡望莲,周建军,张海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8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住所地:孝感市乾坤大道18号。负责人余永清,该行行长。被告王桂华。被告周春桥。被告周享堂。被告胡望莲。被告周建军。被告张海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与被告王桂华、周春桥、周享堂、胡望莲、周建军、张海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4.50元,由原告中国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晓审 判 员  冷炳勇人民陪审员  高小梦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