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3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3337号原告:邵某,居民,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高春艳,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居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现住址。原告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春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无子女。二人结婚之初,感情尚好,后因被告没有固定工作,为落实工作问题,双方经常发生争执。2012年5月份,双方又因此争吵,于是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后来听说被告在太原与其他女人同居,原告来到太原富丽华小区,被告得知后,不但没有与原告见面,反而从这里消失了。后来原告多次来太原找被告,与被告同居的女人也说找不到被告。原告及被告亲朋好友多方寻找被告,至今均无结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婚后初期,双方夫妻感情尚好。2012年起初,原、被告因为被告找工作问题时常发生争吵。2012年5月,被告李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唐山市丰润区纺织社区居委会证明、被告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离家出走二年之久,现仍下落不明,原、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秀艳审判员 贾 勉审判员 吕军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晓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