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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中法委赔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04-01

案件名称

卢玉收、绿春县人民法院无罪逮捕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审理程序

司法赔偿

当事人

卢玉收;绿春县人民法院

案由

无罪逮捕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5)红中法委赔字第3号赔偿请求人卢玉收,女,哈尼族,1948年8月15日生绿春县4号,系白普秋之妻。赔偿义务机关:绿春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喻红梅,院长。赔偿请求人卢玉收于2014年12月24日以其丈夫白普秋被错误逮捕、审判为由,向本院提出赔偿申请,要求绿春县人民法院进行国家赔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对赔偿请求人卢玉收进行法律释明,卢玉收自愿撤回其赔偿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准许赔偿请求人卢玉收撤回赔偿申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