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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邓坤洋与詹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坤洋,詹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261号原告邓坤洋,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能立,宜宾市翠屏区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詹彬,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坤洋与被告詹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坤洋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詹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坤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坤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邓坤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俊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