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老民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苏虎成与李仁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虎成,李仁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老民初字第00022号原告:苏虎成,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24日,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农民。被告:李仁元,男,汉族,现年42岁,文化程度不详,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虎成与被告李仁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虎成于2015年1月23日以被告已将劳务费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虎成撤回对被告李仁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苏虎成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 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