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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叶青宗与余姚市伟邦家具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青宗,余姚市伟邦家具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311号原告:叶青宗。委托代理人:韦文敏。被告:余姚市伟邦家具厂。住所地:余姚市兰江街道丰杨河村长丰桥路***号。法定代表人:季士国,职务不明。原告叶青宗与被告余姚市伟邦家具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叶青宗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余姚市伟邦家具厂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青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叶青宗负担。(免交)审 判 员  史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阮亚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