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山秋平与戚权利、户县五竹镇戚家堡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097号原告山秋平,女,1965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戚权利,男,1970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第三人户县五竹镇戚家堡村第三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李永顺,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秋平诉被告戚权利、第三人户县五竹镇戚家堡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山秋平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山秋平负担。审 判 长 杭 锋代理审判员 赵 燕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晓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