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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民初字第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连杰与杭州鹏盛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杰,杭州鹏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民初字第2230号原告:张连杰。委托代理人:罗龙江、王鑫森,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鹏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厨房斗社区。法定代表人:沈国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卫跃,浙江斯玛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连杰诉被告杭州鹏盛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连杰于2015年1月23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鹏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连杰撤回对杭州鹏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5元,由张连杰负担。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