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民执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建华与被执行人刘凤文、刘玉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华, 刘凤文, 刘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714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华,女,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刘凤文,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刘玉梅,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华与被执行人刘凤文、刘玉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1月22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李建华向桦甸市人民法院递交结案申请书。至此,该案和解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3)桦民一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和解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凤桐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玉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