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罗新德与欧俊能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新德,欧俊能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罗新德,男,汉族,住翁源县,公民身份号码:×××1013。被告:欧俊能,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公民身份号码:×××1534。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新德诉被告欧俊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新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新德负担。审判员 王新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天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