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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秦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秦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33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秦某某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288686.50元(庞某某40244元,杨某某104062元,王某某86627.50元,彭某某57753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等);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骐铭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