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执字第4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仲英与李启众、徐铸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仲英,李启众,徐铸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418—1号申请执行人李仲英。被执行人李启众。被执行人徐铸流。李仲英与李启众、徐铸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嘉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仲英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6947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启众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徐铸流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嘉执字第4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肖成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