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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执民字第2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林眉兰与朱建彬、池仁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林眉兰;朱建彬;池仁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瑞执民字第2909号申请执行人林眉兰,(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8********)。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薛林敏。被执行人朱建彬。被执行人池仁爱。申请执行人林眉兰与被执行人朱建彬、池仁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温瑞商初字第294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5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建彬偿还申请执行人林眉兰借款本金85.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池仁爱对上述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4年8月13日,本院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朱建彬名下有两处房产,分别坐落于瑞安市陶山镇凤社村(产权证号:00241080,已于另案予以查封)、瑞安市陶山镇凤社村(产权证号:00241079,与案外人朱建文、朱建晓共同共有,已于另案予以查封);被执行人池仁爱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前北村新华塘路**(产权证号:000104**)。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4年8月15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池仁爱名下有牌照浙C×××**雅阁牌小型轿车;被执行人朱建彬名下无车辆登记。2014年8月15日,本院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池仁爱在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0.0334%股权;被执行人朱建彬名下无工商注册登记。2014年8月19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池仁爱名下的房产。2014年8月20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池仁爱名下的车辆,因实物无着落,无法实现扣押处置。同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池仁爱名下的股权,因该股权已在另案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不要求处置。对于两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暂不要求处置。2015年1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以上事实有终结执行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池仁爱名下车辆无着落,无法实现扣押处置,名下股权已在另案处置,两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瑞执民字第29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审 判员  黄 儒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志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