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桂市刑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梁昌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昌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332号罪犯梁昌德。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南少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昌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罪犯梁昌德于2013年3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3年2月2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4年12月30日提出对罪犯梁昌德减刑一年七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梁昌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昌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1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4.27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昌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昌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秦增儒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