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刘明会与韩子东、沈红秀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会,韩子东,沈红秀,沈从峰,XXX,沈海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270-1号原告:刘明会。被告:韩子东。被告:沈红秀。系韩子东之妻。被告:沈从峰。被告:XXX。被告:沈海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会与被告韩子东、沈红秀、沈从峰、XXX、沈海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会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沈从峰名下冀T×××××捷达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沈从峰名下冀T×××××捷达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