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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与夏向刚、徐群芳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夏向刚,徐群芳,夏峰,武汉市硚口区丰峰贸易商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54号申请人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特1号同安大厦。法定代表人景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小蕊(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夏向刚,被申请人徐群芳,被申请人夏峰,被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丰峰贸易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武汉福利康副食品市场。法定代表人夏向刚,经理。申请人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夏向刚、徐群芳、夏峰、武汉市硚口区丰峰贸易商行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以其注册资金为保全提供信誉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夏向刚、徐群芳、夏峰、武汉市硚口区丰峰贸易商行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丹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