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辖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山东旭钢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山东旭钢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辖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58号海曲国际大厦A座13层。负责人边新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旭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济南路东段北侧丽城花园沿街21号0单元105号。法定代表人孙部先,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黄强,董事长。上诉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筑公司日照分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日商初字第1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案诉讼标的额2387125.47元,不满300万元,不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旭钢贸易有限公司起诉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原审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之规定,原审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丛燕燕代理审判员 闫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延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