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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赵广山与魏广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广学,赵广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广学,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广山,农民。上诉人魏广学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4)蓟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魏广学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广学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魏广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鸿云审 判 员  王宗新代理审判员  张贝贝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振铭附:本判决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