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赵广山与魏广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广学,赵广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广学,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广山,农民。上诉人魏广学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4)蓟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魏广学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广学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魏广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鸿云审 判 员 王宗新代理审判员 张贝贝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振铭附:本判决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