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565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登记住址绥化市,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2013年3月20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2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辩护人崔宝华,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刑诉(2014)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崔宝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到广东省广州市一钟表市场采购仿制名牌手表,并在其位于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韩国城”的店内贩卖。2013年3月19日,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在”东方表行”店内将正在贩卖假表的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并现场查获名牌手表共计162块。具体如下:假冒”雷达”牌手表47块,销售均价1000元,价值47000元;假冒”欧米茄”牌手表41块,销售均价1500元,价值61500元;假冒”浪琴”牌手表41块,销售均价1500元,价值61500元;假冒”CK”牌手表19块,销售均价80元,价值1520元;假冒”天梭”牌手表14块,鉴定价值469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其被查获尚未销售的假表价值218470元,销售数额较大,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未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鉴定证明、抓获经过、羁押证明、书证等证据。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案发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位于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韩国城”的店内销售其采购的多款仿制名牌手表。2013年3月19日,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在”东方表行”店内将正在销售假表的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并现场查获雷达牌手表47块、欧米茄牌手表41块、浪琴牌手表41块、天梭牌手表14块。经鉴定,上述手表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销售的雷达牌手表均价1000元/块、欧米茄牌手表均价1500元/块、浪琴牌手表均价1500元/块、14块天梭牌手表市场建议零售价为46950元。上述手表的销售价或市场建议零售价合计216950元。另查明:天梭有限公司、雷达表有限公司、欧米茄有限公司、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在中国分别对”TISSOT”(天梭)、”RADO”(雷达)、”OMEGA”(欧米茄)、”LONGINES”(浪琴)进行了商标注册登记,并分别授权瑞表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国销售其生产的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2013年3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查获后,次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之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该分局上网通缉。2014年3月31日20时10分许,济南铁路公安处民警在5012次列车上将张某某抓获,当日送该公安处看守所羁押,同年4月2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押回辖区内羁押。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送货单、销售清单、进货明细、瑞表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鉴定证明书,”TISSOT”、”RADO”、”OMEGA”、”LONGINES”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证,天梭有限公司、雷达表有限公司、欧米茄有限公司、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分别授权瑞表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国销售其生产的手表授权委托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对张某某的保证人罚款决定书,抓获经过,羁押证明,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对指控被告人销售19块CK手表提供了以下证据:(1)瑞表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公司是在中国大陆境内唯一进口及总经销CK牌手表的进口商及总经销商,受该品牌商标权人或商标独家受许可人的授权、为其在中国境内处理和其知识产权保护有关事宜的证明。(2)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张某某欲出售的19块CK牌手表。(3)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扣押的19块CK牌手表进行了拍照。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合法有效,但因公诉机关未提供CK牌手表在中国进行了商标注册的证据,故不能认证查扣的CK牌手表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而予以销售,手表的销售价及市场建议零售价合计2169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对指控销售的”CK”牌手表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致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扣押于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的47块假冒”雷达”牌手表、41块假冒”欧米茄”牌手表、41块假冒”浪琴”牌手表、14块天梭牌手表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树洲人民陪审员 孙福欣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沙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