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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3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129号原告:张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屏,东平平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强代理审判员  王丰垒人民陪审员  郑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