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柏民一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杨贵法与董新怀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法,董新怀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52号原告:杨贵法,男,1953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柏乡县人。被告:董新怀,男,1962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柏乡县人。原告杨贵法与被告董新怀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杨贵法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贵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贵法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杨贵法负担。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文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