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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执民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张春法与曹彩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法,曹彩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法。被执行人:曹彩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法与被执行人曹彩梅追偿权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184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10000元未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184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