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熊若西申请执行向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若西,向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熊若西,女,汉族,生于1987年,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向锐,男,汉族,生于1975年,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科创园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熊若西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447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被执行人向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向锐的财产采取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红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炆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