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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民初字第6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杨冬梅与刘斌、何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冬梅,刘斌,何小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6887号原告:杨冬梅,女,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住绵阳市游仙区。被告:刘斌,男,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何小洪,男,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科创园区。原告杨冬梅诉被告刘斌、何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杨冬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冬梅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冬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叶 颖人民陪审员  蒋恒庭人民陪审员  蒲长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邓琪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