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民初字第6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杨冬梅与刘斌、何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冬梅,刘斌,何小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6887号原告:杨冬梅,女,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住绵阳市游仙区。被告:刘斌,男,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何小洪,男,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科创园区。原告杨冬梅诉被告刘斌、何小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杨冬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冬梅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冬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叶 颖人民陪审员 蒋恒庭人民陪审员 蒲长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邓琪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