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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桂民三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曹崑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曹崑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三初字第4号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揭阳市区。法定代表人孙琼珠。委托代理人颜智鹏,是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崑峻,住广州市荔湾区,公民身份号码×××0013。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崑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173.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焕然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