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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蠡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季麦熟、王艳肖与王艳肖、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麦熟,王艳肖,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蠡民初字第36-2号原告:季麦熟,农民。被告:王艳肖,农民。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址:河北省保定市东风中路567号康城大厦3楼。负责人:刘永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季麦熟与被告王艳肖、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季麦熟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麦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麦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季麦熟负担。审判员  蒋大寒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