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农宝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农宝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26号罪犯农宝华。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广西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2日作出(2003)南地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农宝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农尚连等六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1160元。被告人农宝华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3日作出(2003)桂刑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7月3日交付执行。2005年11月2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农宝华曾于2008年11月、2012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至2023年3月2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农宝华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农宝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农宝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7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0.8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农宝华在服刑期间,2013年8月受警告处罚,经警官教育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农宝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农尚连等六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1160元不变。(刑期至2022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