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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良执字第2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黄琳珍申请执行石顺发、黎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琳珍,石顺发,黎秀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良执字第241-4号申请执行人:黄琳珍。被执行人:石顺发。被执行人:黎秀艳。本院在执行黄琳珍申请执行石顺发、黎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良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石顺发、黎秀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顺发、黎秀艳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顺发、黎秀艳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轮候查封了被被执行人石顺发名下的房屋,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石顺发名下的车辆,但因该车无法找到而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也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良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冯雪萍审判员  吕 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文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