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姜淑英申请执行自贡市开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淑英,自贡市开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141号申请人姜淑英,女,汉族,1973年1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自贡市开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洪伟。本院在办理姜淑英申请执行自贡市开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自贡市大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的大劳人仲案字(2014)第73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姜淑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自贡市开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15755.08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及其他收入,用于偿还债务。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