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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与赵松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赵松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371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共青团路68号。负责人:杜亚军,总经理。被告:赵松,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查封或者冻结被告赵松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松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赵立梅人民陪审员  毕宜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