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2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侯某甲与侯某乙、侯某丙析产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甲,侯某乙,侯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2756号原告侯某甲,男,194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智虎,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乙,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被告侯某丙,女,194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甲与被告侯某乙、侯某丙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丙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侯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