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74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康长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