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苏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号原告苏某,女,汉族,1988年7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打工,住址新河县。被告杨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打工,现籍新河县西流乡西流村,原籍新河县西流乡故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陈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