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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26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迁安市君旺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安市君旺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652-2号原告:迁安市君旺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刘海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力,该公司副经理。被告: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凌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栩光,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君旺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迁安市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迁安市君旺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君旺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君旺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6元,减半收取2063元,由原告迁安市君旺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立国审 判 员  冯光磊代理审判员  郭 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立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