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支行与赵智强、王大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支行,赵智强,王大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汝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支行。负责人:张丽巧。被执行人赵智强,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大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支行申请执行赵智强、王大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赵智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王大强经营运输业,车辆出事故,暂无执行能力为由,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3)汝民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情况消除后,可随时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毅杰代理审判员 刘亚清代理审判员 辛亚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发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