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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崔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候树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琰,候树英,李文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881号原告崔琰,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呼和浩特市。被告候树英,女,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委托代理人李玉跃,男。被告李文志,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吴军。委托代理人刘卫,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崔琰诉被告候树英、李文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本案因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苏吾德审 判 员  陈雪琼人民陪审员  周嬿荷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琼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使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