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保字第0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郑宏伟与钟红旗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宏伟,钟红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保字第00012-1号申请人郑宏伟。委托代理人宋路凯,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群,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钟红旗。申请人郑宏伟因保证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钟红旗的房屋和车位予以保全。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钟红旗位于××的两套房屋和两个车位。因房屋和车位已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遂对上述房屋和车位作了轮候查封。申请人郑宏伟鉴于这两套房屋和两个车位已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现申请解除诉前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宏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钟红旗位于××10楼10104号房屋(房产证号11500XXXXX-1-1-XX-10XX4-1、陕西佳鑫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查封(轮候)。二、解除被申请人钟红旗位于××18楼20101号房屋(房产证号11500XXXXX-1-1-XX-20XX1-1、陕西佳鑫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查封(轮候)。三、解除被申请人钟红旗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东路以西、航天大道以北大华公园世家的10-1FXXX号车位(Y120566XX、预售证号2009163)、24-1FXXX号车位的查封(合同登记号Y1205XXX4、预售证号2010005)。四、解除申请人郑宏伟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幢21004号担保房屋的查封(房产证号10751XXXXX-7-1-2XXX4~1)。五、解除申请人郑宏伟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四浩庄18号2幢40402号担保房屋的查封(房产证号1125110XXXXX-1-2-4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立兵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