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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庞润宽与刘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润宽,刘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2921号申请执行人庞润宽,农民。被执行人刘生,农民。申请执行庞润宽与被执行人刘生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2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2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828000元、案件受理费11065、执行费10791元。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生名下的房地产予以查封。并已进行评估程序,本案的执行需等待评估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29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