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54号原告李某甲,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广宗县。委托代理人史爱辉,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女,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广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立哲 关注公众号“”